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交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交簡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曾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
有期徒刑6月及1年確定後,並於93年6月19日假釋期滿而執
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件在卷
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12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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