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74號原告乙○○
3號訴訟代理人 陳再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指定之不動鑑價公司繳交鑑價費用,並依鑑價結果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蔡永光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74號原告乙○○
3號訴訟代理人 陳再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指定之不動鑑價公司繳交鑑價費用,並依鑑價結果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