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82、21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之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於民國97年3月3日收送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洪慕芳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