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至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依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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