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
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