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
原   告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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