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000000 0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昱暐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
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昱暐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慶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