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勇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連勇智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連勇智因不慎由樓梯摔下致頭部外傷腦出血,於民國103年6月6日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急診並於當日緊急腦部手術,手術後因腦部嚴重受創導致意識不清,被告目前於安養機構照顧,有定期返回門診追蹤,最近一次於103年10月30日神經外科門診追蹤時,被告仍呈現意識模糊無法言語且無行為能力之狀態,如此身體狀況不適合出庭,其腦部受損情形嚴重,目前無法判斷約需多久時間康復,若經過至少一年之觀察與復健,其腦部神經功能若仍沒有明顯進步,被告有極高之可能性成為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而無法康復等情,此有103年10月28日報告書1紙、臺北榮民總醫院10
3年11月7日北總神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暨該函檢附被告之病歷資料影本1冊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一)第38頁及第41頁、本院審易字卷(二)1冊),堪認被告現已因意識不清而處於心神喪失之狀態,自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為保護被告之訴訟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於被告能到庭以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