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原告 梁惠卿
傅金鳳 被告 楊冠群
郭俊賢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