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吳羅雪
吳佩葶 吳珈鋒 吳寶蓮 吳國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082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9,800元/㎡×面積(203.83+154.11)㎡×原告代位請求應繼分1/5)+(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課稅總現值187,600元×原告代位請求應繼分1/5=701,562元+37,520元=739,0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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