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振興
劉惠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3點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振興
劉惠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3點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