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39號原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