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蔡孟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真 (即 曾正山 之繼承人)
曾馨慧 (即曾正山之繼承人) 曾得龍 (即曾正山之繼承人) 曾得威 (即曾正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正山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719號)
(一)緣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曾正山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屆滿。自撥款日起前6期採機動方式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56%計付,第7期至第24期採機動方式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95%計付,至第25期開始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25%後之年利率機動計付。
(二)本案債務人曾正山於100/11/18死亡,且依台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家字第1809號函知其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亦未陳報遺產清冊。
(三)本案被繼承人曾正山之有權繼承人係:
1.配偶:張淑真Z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2.長女:曾馨慧Z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3.長男:曾得龍Z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4.次男:曾得威Z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依民法繼承編第1138條,繼承人即債務人張淑真、曾馨慧、曾得龍、 曾得威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正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聲請人負清償責任。
(四)前揭貸款自103年7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猶未履行付款,貸款尚欠本金8,912,925元及自10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五)為此,特檢附系統表及被繼承人與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證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張淑真、曾馨慧、曾得龍、曾得威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