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熊慧敏 代理人 詹豐吉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熊慧敏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因家庭支出龐大情形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致累積債務達新台幣(下同)1,391,80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台灣銀行之連帶保證債務及民間債務人萬通當舖未一併列入協商,而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原投資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已經命令解散,原投資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亦辦理退股,民國99年12月因開刀住院,出院後修養約6個月無法工作,現任職亞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0,000元,未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每月需負擔租金7,000元、管理費、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勞健保及日常雜支等開銷,實無能力償還積欠金機構債務金額,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扣薪通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支明細表、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存摺、收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單等為證,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10月9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