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家騏 代理人 詹豐吉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5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6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2040元【計算式:(5+1)X10X34=204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說明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網路費、保險費、醫療費或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通知或收據等)。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所營業之晁名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8月起迄今之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何?並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8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5年內健保投保資料及健保費繳納收據。
八、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項目、數額、領取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交易明細、政府補助公文等)。
一○、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一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0月起至101年9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