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原告與被告 張簡吉 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