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游本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信璋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誼昇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碧霞 台灣企銀羅東分行空白111年6月30日13,200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