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李祖玉 被告 劉鴻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法官陳錦雯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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