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怡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號09739***88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中,使用未滿48個月即降轉至5G9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終端設備補貼款196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