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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