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甲○○
號5F1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起訴之加重強盜未遂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本案係被告1人所為,並無共犯,犯罪事實之證據已全在偵審中掌握,被告無逃亡能力亦不會丟下母親逃亡,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上揭犯罪嫌疑仍在審理中,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聲請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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