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 吳宥霖 被告 阮氏商 (NGUYENTHITHU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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