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9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宥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6915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宥慈│自民國104年│按年息9.37%計│││521010││10月15日起至│算之利息│││元││清償日止││├──┼───┼─────┼──────┼───────┤│002│新臺幣│黃宥慈│自民國104年│按年息9.37%計│││260476││10月15日起至│算之利息│││元││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