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868號聲請人 陳建忠 即冠頤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博聖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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