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聲請人 余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繼承人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自無再聲請拋棄繼承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高玉娥 於民國110年4月9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惟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084號案件於
110年7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公告在卷可稽,參照首揭說明,聲請人前聲請拋棄繼承已經本院准予備查,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則聲請人再次提出本件聲請,顯屬重複,且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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