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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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59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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