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23號原告 鄧佳妮 被告 卓順卿 臺中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