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劉芷瑄 被告 張保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張保亷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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