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蘇芬貞 被告 白裕振
黃治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