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7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唐敬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