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4月、3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6月、5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三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年8月,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
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劉裕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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