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26號聲請人 練玉汝 相對人 張雅慧
江俊達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練玉汝與相對人張雅慧、江俊達間停止親權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張雅慧、江俊達應共同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訟救助聲請人練玉汝向本院對相對人張雅慧、江俊達提起停止親權事件(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練玉汝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停止親權事件業經本院裁定並確定在案,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練玉汝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應即由相對人張雅慧、江俊達共同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