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債權人 李蜀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恳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賃契約。
二、請釋明自民國106年5月5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存證信函所載,於函到七日內立即付清租金,又回執簽收日為108年5月23日,則債務人於108年5月31日始負遲延責任)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