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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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蔡昀荃 債務人 彭雄 徵債務人 王素婷
一、債務人彭雄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彭雄徵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素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