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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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五五號
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八月一日法(90)矯字第二一九五八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之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而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始行提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並於同年月二十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桃儉守執戊字九0執聲字第一七九0號函各乙份可稽,茲受刑人假釋既已期滿執行完畢,自無再交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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