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義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義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義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毋須為新舊法律比較適用。本件既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自應適用現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以為裁定,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郭義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所餘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7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於102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前分經本院以上揭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1年,惟依上述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4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05月18日│102年03月17日│101年8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102年度毒偵字第633、9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9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94│7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號│號│第76、77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73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73號│102年度審簡字第782號││實││││││審├──┼───────────┼───────────┼───────────┤││判決│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10月28日│││日期││││├─┼──┼───────────┼───────────┼───────────┤│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73號│102年度審簡字第473號│102年度審簡字第782號││決││││││├──┼───────────┼───────────┼───────────┤││確定│102年07月29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12月02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1.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已就編號1、│473號判決已就編號1、│782號判決已就編號3至│││2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2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5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刑4月確定。│刑1年確定。│││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27號│署102年度執字第3327號│署103年度執字第139號│││(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02月17日│102年04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33、99│102年度毒偵字第633、99││││7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7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77號│第76、77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782號│102年度審簡字第782號│││實││││││審├──┼───────────┼───────────┼───────────┤││判決│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日期││││├─┼──┼───────────┼───────────┼───────────┤│確│法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782號│102年度審簡字第782號│││決││││││├──┼───────────┼───────────┼───────────┤││確定│102年12月02日│102年12月02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易科罰金││││├────┼───────────┼───────────┼───────────┤│備註│1.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782號判決已就編號3至│782號判決已就編號3至││││5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5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刑1年確定。││││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9號│署103年度執字第1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