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字第7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項目眾多,明細繁瑣,且請求受有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是否必要、數額若干均須調查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