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之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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