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海商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大石通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杞錦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55,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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