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24號聲請人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訴訟代理人 徐碩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2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款人│││(新臺幣)││├──┼────┼───┼────┼────┼─────┼─────┤│001│長汎旅行│第一商│107年2月│107年5月│60,000元│EF0000000│││社股份有│業銀行│6日│20日│││││限公司│南京東│││││││吳景明│路分行│││││├──┼────┼───┼────┼────┼─────┼─────┤│002│長汎旅行│第一商│107年2月│107年5月│60,000元│EF0000000│││社股份有│業銀行│6日│27日│││││限公司│南京東│││││││吳景明│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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