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7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梁昌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7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新臺幣)│號碼│├──┼───┼─────┼────┼────┼─────┼──┤│001│ 游明權 │臺北市第一│72年7月│72年11月│340,000元│9589││││信用合作社│20日│20日│││├──┼───┼─────┼────┼────┼─────┼──┤│002│游明權│臺北市第一│72年6月│72年10月│377,300元│9590││││信用合作社│30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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