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葉穎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台灣銀行華│台灣銀行華│109年10月28日│2萬7,000元│0000000│無││江分行│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