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沈毓秋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邱瑞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邱瑞欽設籍於於民國106年9月19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社頭鄉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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