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37號原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秀琦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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