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50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俊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永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59,696元部分,利息起算日(即民國92年7月13日)與貴公司提出之存摺存款明細表不符,又交易日期930621,摘要利息支出945,此筆交易得再計入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黃永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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