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22號聲請人資華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枝 訴訟代理人 吳玉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105年7月4日│100,0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中山分行││││││中山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