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42號
原告 黃靖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葉一鳴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