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42號

原告 黃靖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葉一鳴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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