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劉明琦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4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8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參仟柒佰 肆拾玖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茹茵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