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83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富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