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育峯 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育峯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育峯現任職於雋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雋昱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2,000元至27,00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名下,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1,620,223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板信銀行雖提供「分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100元」之還款條件,惟債務人尚有積欠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下稱健保署)、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信資融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之債務未為清償;且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19,899元、扶養未成年子女黃00、黃△△費用各4,000元(合計8,000元)後,實已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所提出之上開還款條件,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曾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債務人尚有積欠台灣金聯公司、裕融公司、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健保署、誠信資融公司、普羅米斯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致其無法接受板信銀行所提供之「分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100元」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7年4月27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第62號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又因債務人積欠台灣金聯公司、裕融公司、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健保署、誠信資融公司、普羅米斯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本院乃依職權函詢該等債權人就現存債權餘額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為何,經渠等陳述意見如下(有該等債權人所提民事陳報狀、函文及其檢附債權憑證、債權計算書、本票、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憑):
⒈台灣金聯公司:債務人截至107年6月11日止,尚積欠本公
司878,644元,其中本金269,957元、利息608,586元,起算前利息餘額101元,本公司願提供⑴1次清償140,000元;⑵220,000元分60期,第1期至第59期每期3,667元,第6期3,547元。
⒉裕融公司:債務人截至107年6月4日止,尚積欠本公司1,0
26,142元,債務人曾與本公司達成每月還款3,000元,共150個月之還款協議,然債務人僅繳納10期後未再依約繳款,本公司願就上開協議剩餘部分提供每月攤還3,000元,共140個月,清償成數約23%之還款方案予債務人。
⒊萬榮行銷公司:債務人截至107年6月5日止,尚積欠本公
司99,052元,本公司願提供月繳400元,分150期,總額6萬元之還款方案予債務人。
⒋良京公司:債務人截至107年5月29日止,尚積欠本公司147,250元,本公司不同意債務人聲請更生。
⒌健保署:債務人積欠本署之債權金額合計240,616元,其
中優先債權金額為125,255元,普通債權金額為115,361元;有關分期之期數、每期繳納金額需洽分署協商辦理。⒍誠信資融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就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為何乙事,未具狀表示意見。
是以,以各債權人願意提供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及目前銀行公會就無擔保債務所定最優惠還款條件(即180期、0利率)計算,則債務人每月至少需支付協商金額約9,626元(1,100元+3,667元+3,000元+400元+147,250元/180期+115,361元/180期)。
四、債務人主張其現任職於雋昱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2,000元至27,000元等語,並提出收入切結書、在職證明書暨薪資證明為憑,而依債務人所提出雋昱公司107年5月份薪資單所示,債務人於該月份之實領薪資為26,464元,核與債務人所述相符。是以,債務人任職於雋昱公司之平均每月薪資為26,464元,堪予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1,620,223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並無其他財產,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置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2號卷宗、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文件後,核閱相符,是債務人此部分之主張,亦堪憑採。
六、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6,464元,需扶養未成年子女黃00、黃△△,有債務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既已負債沉重,自不能與一般通常之人之生活水平同為要求,應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2,388元核算其每月之生活費用為宜,逾此範圍不予計入;另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黃0
0、黃△△之扶養費用,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說載列,債務人每月支出黃00、黃△△扶養費用分別為4,000元、4,000元,因該等扶養費用之金額尚較上開臺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再由債務人與其配偶 王春秋 共同分擔後之每月6,194元為低,均堪認合理。準此計算,債務人每月收入26,464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2,388元、未成年子女黃00、黃△△扶養費用各為4,000元後,僅餘6,076元,已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板信銀行、台灣金聯公司、裕融公司、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公司及健保署所願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即每月應償還約9,626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是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板信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6月27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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