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柏親